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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2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接到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转办通知》线索,2026年1月至2月期间未在甘肃省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系统上传并公开自行监测信息。3月23日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经查,发现该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未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上述污染物排放信息。经对该公司负责人马某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马某承认因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监测数据整理不及时,导致2026年1月和2月的信息公开工作未能按规定落实,存在未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理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构成未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该公司系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努力配合,认错态度较好,且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甘南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规定,综合该公司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裁量计算器裁量,依法责令该公司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2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有关人员进行教育,要求该公司负责人及其相关业务人员切实提高守法意识,主动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生态环境法律和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强化日常管理,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本案是一起典型依靠“非现场监管+快速执法响应”查处排污许可信息公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案例,启示在于:上级部门通过日常数据巡查发现异常并规范转办线索,有效弥补了基层执法力量不足、隐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现难等短板,让不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无处遁形,提升了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的精准度和威慑力;基层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后组织现场核查、固定证据并督促企业立即改正,这种快速响应及时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避免了自行监测信息长期不公开可能带来的公众监督缺位和环境风险累积,同时通过依法适度处罚与指导帮扶相结合,维护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严肃性,推动企业举一反三、完善内部管理,从源头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真正起到了“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效果。
2026年5月18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执法人员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机制,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随机抽查。检查中发现,临潭县某康复医院数字化X射线月完成了设备更新替换,但该单位在更换射线装置后,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便擅自将新设备投入放射诊疗活动。此举暴露出该单位在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上的严重疏漏,使就诊患者及操作医护人员暴露在潜在的未经合规评价的辐射风险中。
该康复医院更换DR设备后未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即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变更辐射工作场所或者新增、更换射线装置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关于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罚则,甘南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当场责令该院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改正。综合该康复医院违法情节相对单一、尚未造成实际辐射伤害且后续配合调查态度较好等因素,经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裁量计算器裁量认定,该案情节属于轻微档次,甘南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对该康复医院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是一起因忽视辐射安全许可动态管理而受罚的典型案例,警示各核技术利用单位一定要破除“一证永逸”的惯性思维,凡新增或更换射线装置必须严格执行“先办手续,后装设备”的规定;案件线索源于“双随机”抽查,表明该监督管理模式能有效突破信息壁垒、扫除中小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监管盲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持续强化大数据比对等手段,精准锁定异常线索;执法机关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借助智能裁量工具综合考量情节与风险,作出法定幅度内的底线处罚,以“小数额”罚款起到“大警示”作用。
2026年4月16日,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执法人员对卓尼县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在扎古录镇麻路村正在建设一处砂石料加工点,现场已建设颚破机一台,圆锥机一台,震动筛子两台,传送皮带七条,洗砂机三台,一台已安装好,两台未完成安装,脱水机两台。所建石料加工设施是向卓尼县某公司租赁的,租金为40.1万元,实施工程人员正在安装石料加工设施。2026年4月20日,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经现场复查,该公司已停止建设,积极整改。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经案件集体讨论认为该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安装设备行为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2026年5月6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裁量计算器裁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0.9万元的决定。
环境影响评价是开工前置手续,切勿心存侥幸,未批先建违法代价高昂,须主动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对未批先建严肃处罚,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立法初衷,明确生态环保红线不可突破,任何市场主体都无超越环保法律的特权。
2026年4月27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迭部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陇南市某有限公司在迭部县腊子口七场建设水泥拌和站及稳定土拌和站,现场核实厂区内建设水泥拌和站一套(水泥罐2个、主机一台、冷料仓一组),稳定土拌和站一组(水泥罐1个、主机一台、冷料仓一组、传输带一条)均已完成建设,但未生产加工作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规定,该水泥拌和站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检查时该水泥拌和站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经调查,陇南市某有限公司迭部县腊子口七场拌和站于2017年2月21日成立,2026年4月16日开始建设。该拌和站大多数都用在省道210K39+000-K55+200道路抢修施工。该公司购买的均为二手设备,总投资额318700元,相关环评材料正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环评单位编制。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经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裁量计算器裁量,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0.9万元整。
本案是典型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环境违法案件,具有深刻警示和教育意义,环评是项目开工建设的法定前置程序,任何企业不得以应急抢修、民生工程、投资较小等理由规避环评义务,必须严格遵守 “先环评、后建设” 的法律底线,企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应主动学法守法,规范项目建设流程,在开工前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杜绝侥幸心理。生态环境部门严格依法查处,运用裁量平台规范处罚,彰显了执法刚性,维护了法律权威。本案同时提醒,道路抢修等应急民生项目,也要统筹生态保护与工程进度,坚持依法建设,只有坚守环保底线,才能实现项目建设与生态保护协调统一。